安庆市宜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宜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03民初3134号之二

原告: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飞,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宜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27号雨润·香水百合47幢一层5室(含二层)。

法定代表人:高凤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元,安庆市大观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爱君,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宜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爱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安庆市百纵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学燕

审 判 员  许 鑫

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梦宇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