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叶劲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7686.40元,后本院又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但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限制高消费。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李元超审判员方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