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执931号之一
申请人:*幸福,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广汇路**,组织机构代码78855315-2。
法定代表人:叶劲松,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幸福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院暂未发现可供全部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0811民初20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文凯
审判员 黄 魏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