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
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9235046K。
法定代表人:程润,行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赛格数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8553152D。
被执行人:叶劲松,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
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苏凤仙,女,1980年11月20曰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
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陶陶,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劲松、苏凤仙、陶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1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文 凯
审判员 胡斌审判员方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夏 菲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