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孵化中心。
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庆市开发区广汇路。
法定代表人:叶劲松。
被执行人:安庆市年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庆市英德利国际汽车城(一期)。
法定代表人:周雯。
被执行人:安徽品芝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庆市江花小区。
法定代表人:叶丽芳。
被执行人:叶劲松,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苏凤仙,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江晟,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执行人:许可,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执行人:秦尚谋,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执行人:赵敬启,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执行人:周雯,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执行人:叶丽芳,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江杰,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陶陶,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关于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年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品芝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叶劲松、苏凤仙、江晟、许可、秦尚谋、陶陶、赵敬启、周雯、叶丽芳、江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80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9753660.83元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二、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利息和违约金,两项之和以代偿款7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计算的总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和违约金(140万元,700万元×20%)两项之和;
三、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利息和违约金,两项之和以代偿款2753660.8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计算的总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和违约金(550732.17元,2753660.83元×20%)两项之和;
四、被执行人安庆市年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品芝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叶劲松、苏凤仙(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江晟、许可(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秦尚谋、陶陶(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赵敬启、周雯(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叶丽芳、江杰(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通知书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负担案件受理费927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600元、执行费76815元。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除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江晟银行存款71658.71元、被执行人安庆市年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10元、被执行人赵启敬银行存款85197.57元、被执行人周雯银行存款62878.66元,合计246644.94元。扣除执行费46644.94元,剩余执行款200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四、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陶陶、秦尚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二期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该房产。
五、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陶陶名下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该房产。
六、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丽芳、江杰名下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染织厂综合楼、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二期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该房产。
七、本院于2019年3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凤仙名下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墨子巷南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本院不是该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法院,也不是优先权执行法院,故本院无处置权。
八、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雯、赵启敬名下坐落于开发区中兴大街102号英德利花园,坐落于安庆市宜秀区石塘湖路6号安庆英德利国际汽车城一期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该房产。
九、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偿付了人民币2000000元。
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2019年5月1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十一、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二、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20万元。执行费30170.06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方长
审判员  汪少文
审判员  江 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詹 菲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