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653834-6。
法定代表人:雍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广汇路**织机构代码7885531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苏凤仙,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凤仙、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的到期债权7624485元支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在缴纳(2015)宜执字第00179号执行案件执行费7940元和本案执行费65483元后,剩余执行款755106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对尚未执行到位部分予以放弃,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8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胜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