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恢2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9235046K。
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赛格数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8553152D。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
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苏凤仙,女,1980年11月20曰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
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陶陶,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凤仙、陶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凤仙、陶陶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健
审判员 胡斌
审判员 方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