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1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7686.40元,后本院又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但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限制高消费。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