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执异9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迟印华,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第三人: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八委税务局家属楼3**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迟印华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迟印华认为第三人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市政)与被执行人有利害关系,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迟印华异议称:请求法院追加鑫源市政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迟印华与***(2022)吉0184民初14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鑫源市政与本案正在进行的执行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挂靠鑫源市政对***镇振兴北路改造工程进行施工,现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该工程的工程款未支付给***,仍在鑫源市政处。故申请追加鑫源市政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迟印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吉0184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偿还迟印华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未能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迟印华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2013年,鑫源市政承建了公主岭市***镇振兴北路改造工程。因该工程农民工反应施工方拖欠工资,公主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通知,要求***镇人民政府停止对鑫源市政拨付工程款,待人工费问题解决后再拨付工程款,具体时间由公主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另行通知。鑫源市政与***向公主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了经双方与上访人***、***签字确认的“确认单”,载明“农民工清单共计234,680元,其中***与***协商确认,***共欠农民工资38,500元,其中***3万元,***8500元,剩余196,180元与**结算”。 迟印华主张,***挂靠鑫源市政,系***镇振兴北路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也是由***支付,发包方***镇人民政府已将工程款支付到鑫源市政,鑫源市政未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故申请追加鑫源市政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规定。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鑫源市政享有金钱债权,且该债权数额明确并已届履行期限,依法应当适用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由申请执行人迟印华或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冻结该到期债权,并通知第三人鑫源市政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迟印华履行。故迟印华申请追加鑫源市政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迟印华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宁 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边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