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诉前调确282号
申请人:苏国山,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人:***,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八委税务局家属楼3**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国山、***、***、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8月3日经公主岭市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苏国山借款本金50万元;
二、***、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前偿还苏国山借款本金10万元;
三、诉讼费、担保费1300元、保全费3770元由***、***、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国山、***、***、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经公主岭市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王成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