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84财保49号 申请人:苏国山,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东三街东五委。 法定代表人:***。 苏国山因与***、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账户×××内存款6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国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账户×××内存款6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苏国山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利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