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84执保455号
保全申请人:公主岭市通广电料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公主岭市东七道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怀德镇八委税务局家属楼3**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保全申请人公主岭市通广电料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吉0184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4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实施完毕。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