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特73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东三街东五委。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吉林省公主岭市***镇中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公主岭市***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村主任。
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吉林省公主岭市***镇中兴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吉林省公主岭市***镇中兴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9日经公主岭市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吉林省公主岭市***镇中兴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4月9日前给付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元;
二、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吉林省公主岭市***镇中兴村民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吉林省公主岭市***镇中兴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2月9日经公主岭市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的(2022)吉0184民诉前调264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