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盛世蓝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盛世蓝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3民初697号
原告:蚌埠市盛世蓝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665330(1-1)。
法定代表人:闵令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纪峰,单位职工。
被告:**,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盛世蓝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盛世蓝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一鸣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