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6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鸿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重庆鸿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重庆鸿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鸿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唐小龙
人民陪审员 徐 东
人民陪审员 陈 路
法官 助理 代 双
书 记 员 陈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