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泓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6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鸿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重庆鸿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重庆鸿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鸿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唐小龙 人民陪审员  徐 东 人民陪审员  陈 路
法官 助理  代 双 书 记 员  陈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