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申4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一审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7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新公司申请再审称,1.宇田公司与建新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后,涉及到***的质保事宜也随之一并解除。宇田公司扣除了建新公司的质保金39.1万元,***在事实上也没有履行案涉工程的质保义务,该笔款项应在***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2.***邀约社会闲杂人员对建新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胁迫,***在双方没有结算的情况下被迫签订了《合川区***至上˙南江印象泥工班组工程决算单》。3.《合川区***至上˙南江印象泥工班组工程决算单》中对面积进行了重复计算,其结算结果明显存在计算错误。故建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建新公司在2015年5月18日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系案涉合川区至上˙南江印象项目房建劳务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工程合同的签订、项目管理、安全责任、成本控制和收益。据此,***代表建新公司与***签订了《泥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虽因***没有承包劳务工程的专业施工资质而归于无效,但***事实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建新公司作出了《合川区***至上˙南江印象泥工班组工程决算单》,***向***出具了工程款欠条。建新公司虽称决算单、欠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但建新公司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建新公司也未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决算单、欠条,故前述决算单和欠条应认定为双方对建新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的确认,合法有效。 至于宇田公司扣除建新公司质保金的问题,此系宇田公司与建新公司之间的结算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约束***。建新公司主张扣除***的质保金,既与欠条中载明的内容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傅 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