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172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35096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2023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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