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04民初4135号
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河路1300号(蚌埠依爱电子产业园电子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7089L。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平凡,男,199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安徽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兰陵路口武汉时代广场3、4幢3单元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59156667D。
负责人:张云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政,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该公司员工(采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系该公司员工(项目经理)。
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平凡、郭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88874.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8874.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陆续向原告采购货物,2020年12月30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确认采购货款总计888874.7元,货物均已收到产品合格,并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0日,尚欠货款188874.7元未付,因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延期至2021年1月31日之前付清。但承诺期限届满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拖欠款项。根据双方签署的《依爱火灾报警监控系统销售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延迟给付货款,违约金每日按所欠货款的0.35%计算。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合同约定每日0.35%违约金较高,原告自愿调整按年利率24%主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辩称:1、把我们的报警系统的主机、后台回复正常;2、2021年9月26日和27日,武汉市黄陂区消防应急部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主机全部瘫痪,罚款还没定,这个一切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3、现在起如果把我们的主机恢复正常,我们愿意付款。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陆续向原告采购消防产品,2020年12月30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载明:“采购货款总计888874.7元,货物均已收到、产品合格,截至2020年12月30日,尚欠货款188874.7元未付,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延期付款,承诺剩余所有欠款最迟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全部结清。”
另查明,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消防主机显示系统故障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和2021年9月6日给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致工作联系函,要求尽快解决安全隐患。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是原被告双方对账后的真实意识表示,被告应当按《付款承诺书》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88874.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每日按所欠货款的0.35%计算明显过高,原告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从逾期付款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关于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把报警系统的主机、后台回复正常,因被告没有反诉,本院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88874.70元及违约金(以188874.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7.49元,减半收取2038.75元,由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青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