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4民初2242号
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河路1300号(蚌埠依爱电子产业园电子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7089L。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安徽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三路465号吉祥小区院内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4440638Y。
负责人:杨东岳,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公园社区水上乐园小别墅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103797916。
法定代表人:周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被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崇仪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涂珑珺
书 记 员 程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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