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付村12号楼3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DRJF51。
法定代表人:曹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雄,陕西锦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蓓,陕西锦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河路1300号(蚌埠依爱电子产业园电子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7089L(1-1)。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 玲
审 判 员  胡松涛
审 判 员  穆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荣子玲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