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1783号
原告:河南环旭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337130142P。
地址: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东明花园60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方城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3XDCE3XJ。
地址:方城县杨集乡七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仁裕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08388495。
住所:林州市振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第三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7089L。
住所:蚌埠市河路130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环旭置业有限公司、方城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被告方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蚌埠依爱消防电
子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
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原诉讼请求为:1、被
告及第三人完成对报警系统与主机联接;2、第三人协助维修、
更换消防设备、设施。2021年8月30日,原告河南环旭置业
有限公司、方城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原告河南环旭置业有限公司、方城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环旭置业有限公司、方城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河南环旭置业有限公司、方城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4572元退回原告河南环旭置业有限公司、方城亚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