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武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异107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迎河路1300号(蚌埠依爱电子产业园电子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7089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文,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第三人:**荣,女,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追加**荣、***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称,其与**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禹会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武、**文于2021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文、**武于2021年4月12日之前偿还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偿还完毕。担保人即**荣、***对全部款项自愿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和解协议签署至今,被执行人从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仅陆续偿还30万,余款至今未付,故申请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追加**荣、***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皖0304民初2708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武、**文共计欠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合计633003元及利息61184元(利息按照借款本金633003元自2018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被告**武、**文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0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33003元及利息61184元;二、如被告**武、**文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余下未偿还的货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武、**文,其中利息分别按照如下计算:被告**武、**文已清偿完毕的本金的利息按照已经清偿完的货款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剩余未偿还的货款本金的利息以未偿还的货款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2340元,减半收取6170元,由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武、**文未按调解内容履行,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荣、***于2021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武、**文共计欠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合计633003元及利息61184元(利息按照借款本金633003元自2018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被告**武、**文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0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33003元及利息61184元;2、如被告**武、**文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余下未偿还的货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武、**文,其中利息分别按照如下计算:被告**武、**文已清偿完毕的本金的利息按照已经清偿完的货款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剩余未偿还的货款本金的利息以未偿还的货款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12340元,减半收取6170元,由原告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对以上债务,申请执行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武、**文在2021年4月12日前已偿还70000元,余款在2021年4月16日前偿还300000,剩余全部款项在2021年5月31日偿还完毕。执行费用8730元由被执行人**武、**文负担。三、担保人**荣、***对以上全部款项自愿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法院可以直接对担保人的所有财产及人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在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限高措施及其他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武、**文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担保人**荣、***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荣、***向本院书面承诺为被执行人**武、**文提供担保,故申请执行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担保范围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荣、***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荣、***为(2021)皖0304执703号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刘新成 审判员 常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