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义某有限公司;贾某;蚌埠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304执39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迎河路1300号(蚌埠依爱电子产业园电子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708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义和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吉祥苑1号商业楼第8间一带二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MA0NDKKD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路6号4排1户,身份证号15260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义和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义和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34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