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81民初1831号
原告:***,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亨洙,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宇轩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韩国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7.50元,减半收取,即2843.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家宝
人民陪审员 牟 丹
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