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黑龙江省国奥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098453445W,住所地黑龙,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焦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和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奥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起诉之前,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即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92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