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3民初189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60号宇轩花园小区二期B栋7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63196574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