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3民初189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60号宇轩花园小区二期B栋7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63196574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