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1民初1831号 原告:***,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60号宇轩花园小区二期B栋7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7.50元,减半收取,即2843.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