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3民初字第6342号
原告:北京万中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顺义区张镇工业区路**号(良山农场东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该单位业务主管,住河**省**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号宇轩花园小区**期**栋**单元**室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万中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中宝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府幕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万中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