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中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3民初字第6342号 原告:北京万中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顺义区张镇工业区路**号(良山农场东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该单位业务主管,住河**省**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号宇轩花园小区**期**栋**单元**室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万中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中宝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府幕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万中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