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巢湖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民一终字第02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取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亚父义城路段,组织机构代码76687586-3。
法定代表人:李道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魏取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魏取英于2014年9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取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取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魏取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建群
审 判 员  马枫蔷
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鲍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