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特67号
申请人: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32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李菊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淋,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锃康,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萱,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摩天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书面申请延期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摩天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武侯区仲裁委)作出的成武劳人仲案字(2019)第57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武侯区仲裁委裁决摩天公司向**返还报名费36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19年3月14日至摩天公司任职,2019年5月,双方约定**通过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后将证照交由摩天公司使用,考试报名费360元由摩天公司报销。摩天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报销该笔费用,但**却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离职,未将证照交给摩天公司使用,**应返还考试报名费360元;(二)武侯区仲裁委裁决摩天公司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995.34元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已与案外人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再与摩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摩天公司因**未与案外人解除劳动关系而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应由**承担。即便认定摩天公司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摩天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武侯区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其作出的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一)考试报名费360元应否退还属事实审查的范围;(二)摩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武侯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摩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武侯区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成武劳人仲案字(2019)第571号仲裁裁决:一、摩天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次性向**支付被扣工资36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95.3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355.34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摩天公司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但其未举证予以证明。武侯区仲裁委裁决摩天公司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否返还报名费360元,属事实审查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摩天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燕
审 判 员  谢 剑
审 判 员  童庆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莉
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