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四川戎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四川戎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6民初640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徐如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戎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负责人:徐桃。
被告:四川戎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苏现国。
被告: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赵成贵。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戎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以下简称”戎威高新分公司”)、四川戎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戎威公司”)、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戎威高新分公司、戎威公司、摩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800076.99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支付赔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与成都新都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湾物流公司”)签订《安保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由被告一负责宝湾物流公司园区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秩序,参与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2015年1月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一员工施尚鸿教被告新派的队长邱声元操作消防系统,主要操作电脑自动转换,当教到一半时,邱声元说他自己来操作,他操作时失误,消防水泵自动启动,库房就发生了漏水。导致宝湾物流公司出租给他人存放的库存货物巨额损失,经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公估,核定本次事故损失总额为1831076.99元。成都新都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是原告的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后,保湾物流公司向原告索赔全部损失,原告委托公估公司公估事故及损失后,扣除残值与免赔额,赔付宝湾物流公司损失1800076.99元。被告一、二作为宝湾物流公司的安保单位,未尽合同义务,导致本次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应当就此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三与宝湾物流公司签订消防维保合同,负责消防维保工作,未尽合同义务,应当就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款,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三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戎威高新分公司、戎威公司、摩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人保深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人保深圳分公司提交的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权益转让书、支付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情况说明、事故原因分析报告、事故情况说明、新都宝湾安保队花名册、询问笔录、查勘记录表、公估意见书、确认书、公估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在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成都新都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湾物流公司”)为被保险人,保险范围为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1000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人员伤亡无免赔,保险期限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2015年1月5日上午10时,宝湾物流公司园区消防管理部门执行将消防喷淋泵由手动切换到自动状态的任务时,园区消防水管发生爆裂,消防水淋湿仓库货物。此后,宝湾物流公司向人保深圳分公司报案索赔,经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公估,最终建议理赔金额为1800076.99元。在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中载明:本次事故为消防管道破裂,经被保险人对消防管道进行检测验收情况的了解,该消防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现场查勘了解,在事故发生之前,被保险人园区正在进行消防演习,在被保险人委托的安保公司人员进行操作时,将自动系统改为手动操作,调整消防系统过后,就发生了消防水管破裂事故,经以上分析,我司认为引起本次事故原因排除消防管道质量问题,在安保公司人员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安保公司对本次事故应付直接责任,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外包安保合同可知,安保公司的名称为戎威高新分公司,故保险人将损失赔付给被保险人后,就赔偿款金额可取得权益转让书,向责任方戎威高新分公司进行追偿。2016年3月1日,人保深圳分公司向宝湾物流公司支付1800076.99元,宝湾物流公司向人保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载明已实际收到人保深圳分公司公众责任险保单项下保险标的于2015年1月5日因消防水管漏水原则造成损失的赔偿,鉴于已收到上述赔款,宝湾物流公司声明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人保深圳分公司,并授权人保深圳分公司以宝湾物流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或诉讼。
另查明,宝湾物流公司与戎威高新分公司签订了《安保服务合同》,约定戎威高新分公司负责宝湾物流公司物流园区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等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确保本公司正常的办公、生产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案涉事故发生于合同期内。2015年1月13日,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戎威高新分公司的员工施尚鸿进行询问时,施尚鸿陈述:”2015年1月5日上午10时左右,我教邱声元(新来的队长)操作消防系统,主要操作电脑自动转换,当教到一半时,邱声元说他自己来操作,他操作时失误,消防水泵自动启动,库房就发生了漏水,宝湾物流公司刘经理立即通知我们去仓库检查受灾情况,给消防管道减压”。
再查明,摩天公司与宝湾物流公司签订了消防维保合同,负责宝湾物流公司园区消防维保工作。
本院认为,宝湾物流公司物流园区因消防管道爆裂造成财产损失,根据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案涉事故的产生排除消防管道质量问题,系安保公司即戎威高新分公司人员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事故,戎威高新分公司对本次事故应付直接责任。因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为宝湾物流公司在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人保深圳分公司已依约对宝湾物流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人保深圳分公司向宝湾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戎威高新分公司进行追偿,对人保深圳分公司请求戎威高新分公司支付1800076.99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因戎威高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向人保深圳分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的义务应当由戎威公司承担。戎威高新分公司、戎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人保深圳分公司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
关于人保深圳分公司请求摩天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摩天公司与宝湾物流公司签订了消防维保合同,负责宝湾物流公司园区消防维保工作,但人保深圳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事故的发生与摩天公司有关,人保深圳分公司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戎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1800076.99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01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1261元,由四川戎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垫付,四川戎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21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雅丽
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
人民陪审员  刘蓉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廖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