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141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宏,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本案执行依据成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571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1)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依据成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571号仲裁裁决书对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功
审判员  刘翔
审判员  陈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