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3761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32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李菊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贵,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曾用名保宗红,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田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