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702执保65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9464106Y。
法定代表人:张士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8140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等价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