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702执保64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9464106Y。
法定代表人:张士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50号火柴厂综合楼三层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92936。
法定代表人:孙在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等价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