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81执保393号
申请人:章丘市明水鑫业塔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湛汪村公寓门头房。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士根,总经理。
章丘市明水鑫业塔机配件经营部诉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章丘市明水鑫业塔机配件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丘市明水鑫业塔机配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