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03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94641061Y
法定代表人:张士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浙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东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6MA2UH9HL5H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浙建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浙建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