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澜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黄山双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双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建材大市场16号101—105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系铜陵满天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澜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芙蓉小区8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程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北斗星城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双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澜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澜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2021)皖10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额700000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21)皖10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已履行7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皖10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其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其名下车辆无处置价值。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人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予以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