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池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民初1511号之一
原告:牛刚,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友志,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璇、杨孝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杜坞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300340857。
法定代表人:章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牛刚诉被告桂友志、池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牛刚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成琪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