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民终1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刚,男,198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友志,男,197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冬梅,女,197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三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璇,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刚因与被上诉人池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友志、章冬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刚于2019年11月29日以已与三被上诉人在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已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牛刚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牛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共计6550元由牛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敬东
审判员 余 玮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新
书记员包亚平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