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执85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13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05791H.
法定代表人:李云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林,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花园路与尧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上宅1号楼7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74236956B.
法定代表人:吕跃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23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该款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11月15日之前清偿5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500000元,下余1000000元于2021年4月1日之前清偿完毕;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03.29元,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自愿负担8651.29元,被告****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8652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规定清偿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8652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2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劵、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2021年5月5日、7月6日、7月31日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证劵、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前往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和14个商铺铺位,已被本院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在本案执行中不能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由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决定,该罚款决定公告送达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亦未履行。
五、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32件,17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通过手机短信对申请执行人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超进行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王超与申请执行人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联系后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虽发现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有土地和商铺等财产,且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在本案执行中不能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423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国鹏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程相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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