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10334号
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05791H。
法定代表人:李云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现,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沛东,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绿博园东侧、九州路南侧、屏华路西侧、名门紫园二期C1号楼4楼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5280541M。
法定代表人:宋兴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神公司”)与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绿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现、于沛东,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绿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绿神公司工程款1,149,0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绿神公司质保金991,3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上海绿神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签订《名门?幸福园(123#)3标段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上海绿神公司对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名门?幸福园(123#)3标段景观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定价16,353,000元。2017年6月15日,上海绿神公司施工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2020年1月8日,经上海绿神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结算对账,结算金额为14,871,200元,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支付上海绿神公司工程款12,730,900元后,尚欠上海绿神公司工程款1,149,000元及质保金991,300元未给付,质保期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后经上海绿神公司多次催促,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一直拖延给付,故上海绿神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辩称,一、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欠付上海绿神公司工程款1,149,000元属实,逾期利息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标准计算;二、上海绿神公司主张质保金数额991,300元属实。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质保金支付条件为待质保期满并符合合同养护管理相关规定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因此,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认为质保金不应当计取利息,涉案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8日,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上海绿神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豫-郑州-MMZY-SG-2016-091的《名门?幸福园(123#)3标段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名门?幸福园(123#)3标段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一份,其中,《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河南郑州中牟县项目景观工程发包给上海绿神公司。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为名门?幸福园(123#)项目景观工程,发包人确认名门?幸福园(123#)景观园林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质景观部分、绿化部分、安装部分、室外家具及其它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二次运输、包施工机械、包施工措施、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和工程保修等所有费用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为本合同安装工程和园建、绿化,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完成蓝图图纸范围内本合同包干固定总价为1316万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及完成工程部位工程量明细,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已完工程造价的70%,待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固定总价的80%,整个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最终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4个工作日内,园建及安装部分支付至对应结算价的95%,剩余园建及安装部分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符合合同养护管理相关约定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绿化部分支付至对应结算价的90%,剩余绿化部分结算价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符合合同养护管理相关约定一个月内无息支付。……;质保及养护管理:质量保证范围为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质保及养护管理期为2年(其中时令花卉为一个花期),自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责免费维修并承担配件费用。若为人为破坏,使用不当等原因所致,则由发包人承担配件费用,承包人负责免费维修。养护管理包括硬质景观维护、绿化养护管理。养护管理期限届满前,本合同养护管理的苗木发生减少及毁损的,承包人应当及时补齐或修复,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对生长不良影响景观效果的,确定已死亡的及时清除并及时进行补种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报发包人同意,可在春秋季节进行补种。最后一批栽植的苗木应保证有三个月的养护管理期。合同养护管理期限届满时,承包人应保证本合同养护管理的苗木无减少、无毁损并保证植物长势良好。若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不到场维修,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维修单位,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对种植苗木进行养护管理的,发包人对其下发考核不合格通知单,若连续三次经发包人相关部门考核验收养护管理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的养护管理资格并没收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服务对象是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行使发包人同等的权利,下发的通知、公函等文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为发包人延期付款时,从第21天开始,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金额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息计取违约金。……。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七、质保金:若发包人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总额,超出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所有质保金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增加工程范围:名门?幸福园(123#)3标段景观工程对应的别墅小院范围18#-24#楼以围墙为界。二、新增工程范围的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四、新增工程范围的合同价款及原合同价调整:1、本补充协议暂定总价为319.3万元,2、原合同价款1316万元,调整后的合同价款为1635.3万元。五、工程范围的付款方式:原合同的付款方式与新增工程范围的付款方式均执行本补充协议的付款方式内容如下:本合同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及完成工程部位工程量明细,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已完工程造价的70%(园建、安装、绿化);待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园建、安装部分支付至相应部分已完工程造价的80%;整个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最终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4个工作日内,园建及安装部分支付至对应园建及安装部分结算价的95%,剩余园建及安装部分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符合合同养护管理相关约定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绿化部分支付至对应绿化部分结算价的90%,剩余绿化部分结算价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符合合同养护管理相关约定一个月内无息支付。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上海绿神公司均签章确认,且最晚落款时间显示为2020年1月8日的《结算确认书》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名门紫园项目;结算编号:豫-郑州-MMZY-SG-2016-091/-01-结142;合同名称:名门?幸福园(123#)3标段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范围:与结算报告中结算范围一致;结算总造价:1487.12万元,其中质保金为99.131万元;质保期:两年;完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绿神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均认可:一、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尚欠上海绿神公司工程款1,149,000元及质保金991,300元未给付;二、根据合同约定应向上海绿神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8日前(上海绿神公司同意自2020年2月9日起计算利息);三、涉案合同的质保期为两年,质量保证范围为上海绿神公司承保涉案合同施工的所有工程,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质保期内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垫付过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与上海绿神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认可应当于2020年2月8日前给付上海绿神公司工程款1,149,000元,但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至今未给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上海绿神公司要求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给付工程款1,149,0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质保金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与上海绿神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的质保金为991,300元,质保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根据《补充协议》中“原合同的付款方式与新增工程范围的付款方式均执行本补充协议的付款方式内容如下:……,剩余园建及安装部分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符合合同养护管理相关约定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绿化部分支付至对应结算价的90%,剩余绿化部分结算价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符合合同养护管理相关约定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的约定,涉案工程质保期已届满,且双方均认可在质保期间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垫付过费用,故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即2019年7月15日前无息向上海绿神公司支付质保金991,300元,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给付,已构成违约,根据《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延期付款时,从第21天开始,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金额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息计取违约金”的约定和上海绿神公司在本案中就质保金逾期给付部分利率标准的主张,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上海绿神公司可要求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质保金991,3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他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应给付上海绿神公司工程款1,149,0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中牟名兴房地产公司应给付上海绿神公司质保金991,3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上海绿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款1,149,0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质保金991,3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8.32元(已减半),由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