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与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财保15号
申请人: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1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8号504室。
申请人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15,21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作为担保。担保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保证。2021年11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我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15,21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 琦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张永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寅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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