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3民初4433号 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1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神公司”)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公司”)、第三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狱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监狱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长业公司支付绿神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60,214.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以该款为本金,支付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5日,绿神公司与长业公司签订了《驻监武警六支队营房改扩建景观绿化工程分包合同》,约定,长业公司将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上海军天湖农场内的“驻监武警六支队营房改扩建景观绿化工程”(以下简称“绿化工程”)分包给绿神公司,合同价款为1,150,075.20元。2017年2月24日,绿化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7月21日,绿化工程经审价,竣工结算价为1,105,237.36元。长业公司仅支付绿神公司工程款345,022.56元,余款760,214.80元至今未付,故涉诉。 被告长业公司辩称,长业公司与监狱局的总包合同约定结算完成,监狱局支付长业公司90%的工程款。长业公司与监狱局的总包工程于2019年1月17日完成结算,2019年7月16日,长业公司收到监狱局85%的工程款。绿神公司的绿化工程于2021年7月22日才与监狱局完成结算,2022年1月29日,长业公司收到监狱局5%的工程款。剩余10%的工程款,监狱局至今未支付给长业公司。长业公司与绿神公司的分包合同约定,长业公司待收到监狱局的工程款后支付给绿神公司。长业公司已经支付绿神公司30%的预付款345,022.56元,还有55%的工程款应于2021年7月22日支付给绿神公司,5%的工程款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给绿神公司。剩余10%的工程款待监狱局支付给长业公司后再支付。 第三人监狱局述称,监狱局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向长业公司支付了90%的工程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总包方的付款义务。因为涉及工程质量问题,长业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最终行政审计无法进行,监狱局与长业公司无法按照合同进行结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2月,监狱局(甲方)与长业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驻监武警六支队营房改扩建工程”发包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完整结算资料后委托审价单位进行造价审价,审定金额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付清,审定价若不超过概算价格,则支付至审定价的90%,若超过概算价格,则支付至相当于概算价格的90%,市审计部门对审价后的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最终以审计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合同最终结算价,待市财政部门核准并下拨项目余款后支付结算余款,若在保修期内,余款支付要扣除相应的保修金,支付时间视财政资金到位时间而定。 2015年11月25日,长业公司(甲方)与绿神公司(乙方)签订《驻监武警六支队营房改扩建景观绿化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乙方按国家、宜城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如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之间有出入时,则以最严格者为准按有关规范要求,**包活、养护一年;合同价款1,150,075.2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500.00元;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乙方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审核完毕,于次月25日前支付已完工作量的75%,工程竣工后工程款项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0%;本分包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均需在本工程的业主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乙方,该约定构成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一笔工程款的增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甲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此增加条件均满足时,甲方才有付款的义务,业主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甲方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 2017年2月24日,监狱管理局出具驻监武警六支队营房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该工程经自检自查,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量,实体检测通过,各功能性检查,安全性检测均符合要求,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2021年7月21日,监狱局、长业公司、绿神公司签署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载明,竣工结算确认价1,105,237.36元。 2022年12月8日,绿神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本院认为,长业公司对欠付绿神公司工程款760,214.80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驻监武警六支队营房改扩建景观绿化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本分包合同项下长业公司应向绿神公司支付的所有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均需在本工程的业主向长业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绿神公司,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长业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此增加条件均满足时,长业公司才有付款的义务,业主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导致长业公司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绿神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长业公司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2019年7月16日,长业公司收到监狱局85%的工程款,2021年7月21日,监狱局、长业公司、绿神公司三方完成绿化工程的结算,故长业公司按约应于当日支付绿神公司至85%的工程款。长业公司已付345,022.56元,还应支付594,429.20元(1,105,237.36元×85%-345,022.56元)。长业公司未按时付款,绿神公司要求该款自2021年7月22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准许。 长业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了监狱局5%的工程款,长业公司应同比例支付给绿神公司55,261.86元(1,105,237.36元×5%)。长业公司未支付该款,应支付自2022年1月30日起的利息。 对于剩余工程款110,523.74元(1,105,237.36元-345,022.56元-594,429.20元-55,261.86元)是否应当支付之争议,首先,分包合同约定,绿神公司对**包活、养护一年。该包活、养护期在三方结算绿化工程价款时就早已届满,三方未就**质量提出异议,说明绿神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义务,长业公司不应当扣留绿神公司的质保金。其次,长业公司与监狱局之间的总包合同的质保期也已经届满,长业公司怠于向监狱局主张剩余工程款,其以监狱局未付款为由拒绝向绿神公司付款,本院不予采纳。监狱局述称因长业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双方无法按约结算,如该陈述属实,则长业公司对于监狱局未支付剩余款项负有责任,长业公司更不能以监狱局未付款而拒付绿神公司剩余款项。故绿神公司要求长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10,523.74元,本院予以准许。该款利息可从绿神公司起诉之日2022年12月8日起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款760,214.80元,并以594,429.20元为基数,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5,261.86元为基数,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10,523.74元为基数,支付该款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绿神生态园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02元,减半收取为5,701元,由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葛 格 书 记 员 葛 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