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民初328号
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贵林建筑装修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五林镇北甸村。
经营者:孟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亚泰水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阳明发展大厦1017--20室。
负责人:王锦国,经理。
被告:哈尔滨亚泰水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水利二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华,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贵林建筑装修队与被告哈尔滨亚泰水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哈尔滨亚泰水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贵林建筑装修队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贵林建筑装修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阳明区贵林建筑装修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牡丹江市阳明区贵林建筑装修队负担。
审判员 常伟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