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3民初1349号
原告:滁州市慧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同乐东苑28栋2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7281117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汇景南苑31幢106、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70058458418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慧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滁州市慧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慧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慧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滁州市慧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安源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