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金社镇向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722执1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陆克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文,男,该公司人员。
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金社镇向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金社镇向荣村民文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22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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