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722民初4007号之二
原告: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渡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6881017301。
法定代表人:肖礼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飞,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超,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11194。
法定代表人:陆克书,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飞、第三人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