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星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破申2号

申请人: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11194。

法定代表人:陆克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余星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玉,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84952351Y。

法定代表人:李贤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余星生以被申请人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在本院执行中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为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皖07民他2号指定管辖通知,决定将案件交由本院审理。

本院经初步审理查明,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0日,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贤厚,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2019)皖07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余星生与被执行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8,033,900元至今未得到清偿。另外,以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截至目前共14起,未清偿债务总额15,552,819.08元。

本院认为,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故申请人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余星生申请被申请人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枞阳县下枞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余星生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邢东锋

审判员  姚朴素

审判员  毕晓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婉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