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4416号
原告:阜南县金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N4NTC98,住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阜安路北侧田集路西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UX3Q6T,住阜南县工业园区经六路东侧。
被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589XB,住所地阜阳市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辛桥路东侧、富强路北侧徽清科技园A1栋办公楼11楼。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阜南县金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阜南县金马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南县金马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南县金马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阜南县金马置业有限公司预交5502元,因原告阜南县金马置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退回原告阜南县金马置业有限公司5477元),由原告阜南县金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伟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斅彦